济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
(一)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女性失业人员
2.享受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采取按人头定额支付方式,标准为1200元,生育时超过35周岁(含)的,标准为1800元。产前检查费在女职工生育分娩出院时,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
(二)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机关事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男性失业人员(配偶无工作)
2.享受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采取按人头定额支付方式,按其配偶生育时35周岁以下的标准为600元,生育时超过35周岁(含)的,标准为900元。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女性失业人员
2.享受待遇标准: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100%。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机关事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男性失业人员(配偶无工作)
2.享受待遇标准: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失业人员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有关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元;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配偶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105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1350元。配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75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1000元;绝育手术费600元;复通手术费900元。
(3)男职工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四、津贴待遇
(一)享受条件
1.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3.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津贴计算公式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X 津贴支付天数 ÷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津贴支付期限
1.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生育一胎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不足23周岁的98天;二胎及三胎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