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
(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三)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住房,且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四)所购住房不在上述区域内,或者未申请办理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住建部门监管账户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可在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或存量住房交易过户后,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
(五)当公积金中心本部个贷率在90%以下,《济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业务正常受理;当公积金中心本部个贷率高于90%(含)时,《济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业务暂缓受理。
二、其他事项
(一)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根据公积金中心本部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在济南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公布个贷率。当个贷率在90%以下时,本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正常受理;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本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暂缓受理。
(二)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及配偶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金额不足网签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的,剩余部分需购房人自行补齐。
(三)已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已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不能再按购买本套房产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公积金中心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业务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六)申请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需将购房人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资金退回至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重新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