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❶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 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 房销售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 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❷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 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❸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 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全款发票,或房改分配表和购房全款发票。
❹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 议和缴纳全部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❺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 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❶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 基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
❷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 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❶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 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 —6— 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 证明材料。
❷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 供本项第 1 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以外的所有材料。
❸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 需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 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 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
❶租赁商品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并现场签订 《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配偶身份证。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2)租赁商品房限额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配偶身份证。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 缴纳证明。
(五)支付物业费提取的,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 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❶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 证。
❷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 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八)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九)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 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证明。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 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